隐形眼镜是医疗卫生用品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03年7月起将其规定为第三类医疗器械(文件号京药监发[2003]8号),即戴在人眼角膜表面、对人的健康有潜在威胁的、需要密切观察的医疗器械。
为确保眼部健康,使用者除了要在正规的医疗单位验配外,还需遵医嘱正确护理隐形眼镜。并定期复查,一般是戴镜一周,一个月,每三个月等。
戴镜过程中,若发现眼红、痛、痒等不适症状,均应停戴隐形眼镜,随时到医院复诊。
复查时,医师会检查配戴者的眼部健康情况,镜片情况,戴镜视力和镜片的配适状态,询问镜片的使用情况等。若发现问题,医师会及时让配戴者停戴隐形眼镜,治疗眼部疾病。
戴用隐形眼镜引起的角膜缺氧,角膜浸润等并发症,患者有时会没有不适感,只有在复查时才会被医师发现。因此,为确保眼部健康,使用者定期复查是非常重要的。